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32號原告鎮楹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顏伶如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秋春 即裕益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秋春即裕益工程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9,950元,應繳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