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5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素鳳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謝旻宏 律師 賴昱亘 律師 蕭人豪 律師 謝明澂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沈陳燕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民國113年11月11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00,000元(即先位之訴請求移轉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4719.1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3分之1,即同段1215地號、面積1082.56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0000分之249之土地所有權部分,上訴人於起訴時主張買賣價金為24,200,000元,詳參原審卷第3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7,440元,上訴人僅繳納159,108元,不足178,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