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訴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1022號原告 黃玉琪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
魏緒孟 律師被告 鐘仕折 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 律師
邱宇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74,687元。
理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84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將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455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製作之分配表,其中次序6及次序11分配予被告之併案執行費及普通債權金額均應予剔除,改分配予原告,如有剩餘則發還債務人,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4,687元(即原告主張變更分配而可得增加分配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業經原告繳足,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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