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親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親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親字第7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該等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該裁定業於113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卷第119頁)。
然原告逾期且迄未補繳,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附卷可考。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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