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97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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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9794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與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惟原告起訴狀有下開事項欠缺,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詳載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即請求依
  據及原因事實。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送被告,回證送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台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惠娟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97 年度 北簡 字第 19794 號裁定(97.06.02)[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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