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97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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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9794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與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惟原告起訴狀有下開事項欠缺,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詳載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即請求依
據及原因事實。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送被告,回證送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台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惠娟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