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70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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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708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長晃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台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陳惠娟
法官 洪遠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