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70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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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708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長晃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台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陳惠娟
                法官 洪遠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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