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395號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政坤 間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0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