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朴小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朴小字第69號

原告 涂雅琪

被告 陳明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江芳耀

註:原告的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2年3月4日,佯為「 賴政憲 」、「 劉嘉綺 」,向原告佯稱:將給予股票資訊供投資獲利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2年5月9日11時56分左右,匯款新臺幣10萬元至被告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的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款項旋遭轉出隱匿,導致原告受有損害,因此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