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9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執行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二五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拘役,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拘役參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鄭翔元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臺幣1000元折算1日│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7月9日│95年7月25日│95年8月上旬某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5年度偵字第5919、6029、│95年度偵字第5919、6029、│95年度偵字第5919、6029、││││7853號│7853號│7853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5年度嘉簡字第1735號│95年度嘉簡字第1735號│95年度嘉簡字第1735號││├───┼─────────────┼─────────────┼─────────────┤││判決│96年5月29日│96年5月29日│96年5月29日│├───┼───┼─────────────┼─────────────┼─────────────┤│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嘉簡字第1735號│95年度嘉簡字第1735號│95年度嘉簡字第1735號││├───┼─────────────┼─────────────┼─────────────┤││確定│96年7月9日│96年7月9日│96年7月9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權期間或罰金額│臺幣1000元折算1日│臺幣1000元折算1日│臺幣1000元折算1日│├───────┼─────────────┼─────────────┼─────────────┤│附註││││└───────┴─────────────┴─────────────┴─────────────┘┌───────┬─────────────┬─────────────┬─────────────┐│編號│4.│5.││├───────┼─────────────┼─────────────┼─────────────┤│罪名│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8月10日│95年8月11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5年度偵字第5919、6029、│95年度偵字第5919、6029、│││││7853號│7853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5年度嘉簡字第1735號│95年度嘉簡字第1735號│││├───┼─────────────┼─────────────┼─────────────┤││判決│96年5月29日│96年5月29日││├───┼───┼─────────────┼─────────────┼─────────────┤│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嘉簡字第1735號│95年度嘉簡字第1735號│││├───┼─────────────┼─────────────┼─────────────┤││確定│96年7月9日│96年7月9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權期間或罰金額│臺幣1000元折算1日│臺幣1000元折算1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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