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60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92年10月25日向聲請人乙○○借用新台幣1,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5年3月
5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座落○○○鎮區○○段○○○○○○○○○號土地及其地上第0000-000建號建物等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息,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郵局存證信函影本各1件為證。
三、查本件抵押權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105年3月5日,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雖以相對人未清償,執以請求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惟契約所載本金清償期尚未屆至,聲請人請求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違背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