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99號聲請人鴻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維廉 代理人 陳玉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薛中興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99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001│鴻圖工程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城│101年10月21日││504,563元│NM0000000││││司│東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