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8號聲請人 凃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西武┌───────────────────────────────────────────────────┐│股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8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01│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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