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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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02號聲請人雅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健明 訴訟代理人 狄彥君 律師申報權利人 張錦章 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曹尚仁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除保留申報權利人張錦章之權利外,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申報權利人,如對於公示催告聲請人所主張之權利有爭執者,法院應酌量情形,在就所報權利有確定裁判前,裁定停止公示催告程序,或於除權判決保留其權利,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第564條第1項、第54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4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6日屆滿,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惟申報權利人於10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報權利,有其申報權利狀在卷可稽,並於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爭執聲請人主張之權利,經記明筆錄在卷,爰依首揭規定,於除權判決為保留權利之諭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除所附之保留得於10日內抗告外,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1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雅設室內裝修設計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3年1月13日│925,000元│CB0000000│││限公司蘇健明│中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