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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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95號聲請人 吳振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即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曾鈺仁┌────────────────────────────────────────────────────────┐│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林惠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103年2月5日│100,000元│OG0000000│││││大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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