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1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117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崇博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4265號),本院訊問後,因被告自白犯罪,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彭崇博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充「被告彭崇博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上所謂之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其主要部分之業務固不待論,即為完成主要業務所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亦應包括在內;又刑法第215條所謂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係指從事業務之人,本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者而言,而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處罰,係以保護業務上文書之正確性為目的,所謂明知不實而登載,祇須登載之內容失真於明知,並不問失真之情形為全部或一部,亦不問其所以失真係出於虛增或故減。準此,核被告彭崇博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其製作登載前揭業務上不實事項之文書,復持以向板信銀行副理及經理而行使之行為,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智識思慮俱屬正常,竟因貪圖一時便利,恣意將不實事項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而持以行使,致生損害於板信銀行,所為甚屬不該,亦徵其法治觀念顯有偏差,本不宜輕縱之,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態度非惡,兼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與情節、犯罪時未受特別刺激、平日生活與經濟狀況、智識程度、品性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羽誠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24265號被告彭崇博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崇博於民國101年間,在址設新北市○○區縣○○道○段○○號板信商業銀行營業部(下稱板信銀行)擔任業務員,職司授信及放款業務,為從事銀行業務之人; 周瑞慶 則係 宇田 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宇田公司)及千乂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千乂公司)負責人。彭崇博於101年間承辦宇田公司授信業務時,明知依照板信銀行之撥款程序,當宇田公司提出採購契約辦理合約貸款時,應以電話照會發包單位,以確認該契約之真實性、宇田公司已通知發包單位將前開標案工程款直接匯入宇田公司於板信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備償專戶內,若未遵循前開照會程序,板信銀行可能因此誤判撥款條件而利益受損,竟於101年9月10日,周瑞慶持附表編號2所示偽造文件作為擔保,向板信銀行申請撥款新臺幣(下同)238萬元時(周瑞慶涉犯偽造文書、詐欺罪嫌部分,另併案通緝),未以電話照會發包單位即空軍第七三七戰術戰鬥機聯隊,以確認上開事項,且基於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於同日在撥款申請書上批註「已電話照會確認空軍第七三七戰術戰鬥機聯隊已收到宇田企業寄發之通知標案款項匯付本行備償專戶之函文」及於電話照會日誌卡上載明「確認空軍第七三七戰術戰鬥機聯隊已收到宇田企業寄發之通知標案款項匯付本行備償專戶之函文」之不實事項並上呈該行副理及經理而行使之,致板信銀行誤信宇田公司確有承攬上開工程並已通知發包單位將工程款匯入前開備償帳戶內而撥款238萬元予宇田公司,致生損害於板信銀行(涉嫌背信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調查處移送暨板信銀行訴由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彭崇博於調查、偵查│坦承未確實做電話照會,然│││中之自白│在撥款申請書上批註「已電││││話照會確認空軍第七三七戰││││術戰鬥機聯隊已收到宇田企││││業寄發之通知標案款項匯付││││本行備償專戶之函文」及於││││電話照會日誌卡上載明「確││││認空軍第七三七戰術戰鬥機││││聯隊已收到宇田企業寄發之││││通知標案款項匯付本行備償││││專戶之函文」之事實。│├──┼───────────┼────────────┤│2│同案被告周瑞慶於調查中│坦承為宇田公司、千乂公司│││之陳述│之實際負責人之事實。│├──┼───────────┼────────────┤│3│證人即板信銀行業務員孫│證明板信銀行處理授信業務│││淑慧於調查、偵查中之證│流程、標準之事實。│││述││├──┼───────────┼────────────┤│4│證人即附表編號2所示工│證明附表編號2所示之工程│││程採購案承辦人 林春宏 於│採購案,得標者為千乂公司│││調查、偵查中之證述│,非宇田公司,且從未接獲││││被告作電話照會或收到宇田││││公司函文之事實。│├──┼───────────┼────────────┤│5│撥款申請書(卷第85頁)│被告在宇田公司撥款申請書│││、電話照會日誌卡(卷第│上批註「已電話照會確認空│││86頁背面)各1件│軍第七三七戰術戰鬥機聯隊││││已收到宇田企業寄發之通知││││標案款項匯付本行備償專戶││││之函文」及於電話照會日誌││││卡上載明「確認空軍第七三││││七戰術戰鬥機聯隊已收到宇││││田企業寄發之通知標案款項││││匯付本行備償專戶之函文」││││之不實事項並上呈該行副理││││及經理而行使之事實。│├──┼───────────┼────────────┤│6│空軍第三七三戰術戰鬥機│空軍第七三七戰術戰鬥機聯│││聯隊103年5月16日空七│隊「營區及靶場草坪維護」│││聯後字第0000000000號函│標案得標廠商係千乂科技服│││(卷第121頁)暨所附勞│務股份有限公司得標而非宇│││務採購合約、合約明細表│田公司之事實。│││、廠商投標報價單││└──┴───────────┴────────────┘
二、核被告彭崇博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其所犯上開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至告訴意旨認被告彭崇博職司板信銀行授信及放款業務,明知附表所示文件均係偽造,仍使同案被告周瑞慶持附表所示偽造文件向板信銀行申請合約信貸,涉嫌違反違反銀行法第
125條之2第1項前段銀行職員背信罪等語。惟查,被告彭崇博堅詞否認知悉附表所示文件係偽造,辯稱:因周瑞慶是好客戶,伊才會便宜行事未作電話照會或上網查詢決標公告,伊沒想到附表所示文件是假的等語。經查,附表所示文件係偽造乙情,業據證人即附表所示工程案件採購承辦人鄧金財、林春宏分別於調查、偵查中證述明確,另有附表所示偽造文件、真實文件影本在卷可查,自可堪信為真。惟查,辦理合約貸款,板信銀行不會留存授信戶之契約正本,僅留存影本,此據證人 孫淑慧 陳述明確,而觀卷附之偽造文件影本具備契約格式,是同案被告周瑞慶提出之附表所示偽造文件正本,是否可憑肉眼辨認係屬偽造,尚屬有疑,自難僅因被告未按照正常流程審查附表所示合約真實性,即遽認被告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或與同案被告周瑞慶有不法之犯意聯絡。且同案被告周瑞慶尚在通緝中,尚查無其他證據足以佐證被告與同案被告周瑞慶間有犯意聯絡之情形下,實難逕認被告涉有背信犯行。然此部份如成立犯罪,與前開偽造文書犯嫌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檢察官林書伃附表┌──┬──────┬──────┬───────┬────────────┬────────────┐│編號│申請撥款時間│申請撥款金額│承攬工程名稱│偽造文件│真實文件影本│├──┼──────┼──────┼───────┼────────────┼────────────┤│1│101年8月29日│519萬元(卷│臺灣中油股份有│1.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1.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勞││││一第74頁)│限公司油品行銷│品行銷事業部東區營業處│務採購契約(東行勞購字│││││事業部東區營業│之決標通知書(卷一第84│DBA0000000號)「花蓮│││││處之「花蓮供油│頁)。│供油北庫#7#8#12#16油│││││北庫#7#8#12#16│2.101年8月14日「花蓮供│槽及附屬設備噴砂除鏽油│││││油槽及附屬設備│油北庫#7#8#12#16油槽│漆工作」--承攬廠商:千│││││噴砂除鏽油漆工│及附屬設備噴砂除鏽油漆│乂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作」│工作」決標公告(卷一第│(卷一第102頁至第115││││││84頁背面)。│頁)。││││││3.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勞│2.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務採購契約(卷一第77頁│品行銷事業部東區營業處││││││)。│決標通知書(卷一第116││││││4.宇田公司101年8月27日│頁)。││││││函文(卷一第76頁背面)│3.決標公告(卷一第90頁)│││││││。│├──┼──────┼──────┼───────┼────────────┼────────────┤│2│101年9月10日│238萬元│國防部空軍司令│1.空軍第七三七戰術戰鬥機│1.空軍第七三七戰術戰鬥機││││(卷一第85頁│部空軍第七三七│聯隊101年6月18日「營│聯隊勞務採購合約(卷一││││)│戰術戰鬥機聯隊│區及靶場草坪維護(購案│第121頁背面)│││││之「營區及靶場│編號:ES010)」決標公│2.決標公告(卷一第92頁)│││││草坪維護」│告(卷一第88頁)。│││││││2.空軍第七三七戰術戰鬥機│││││││聯隊勞務採購合約(卷一│││││││第87頁背面)│││││││3.宇田公司101年9月10日│││││││函文(卷一第8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