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30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為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7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不合法者,抗告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抗告人不服民國103年12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為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75號),於104年1月14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狀,惟該裁定屬於得提起抗告之裁定,抗告人誤為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惟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張松鈞法官陳章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鎖瑞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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