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誠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誠星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劉誠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件受刑人分別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3、4、5、6、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104年1月15日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調查表
1紙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案受刑人劉誠星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3、4、5、6、7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劉誠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3日│102年11月30日│102年11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87號│103年度毒偵字第87號│102年度偵字27601、28│││││347號,103年度偵字第│││││第1830號,103年度偵字│││││第9898、9987、9224、13│││││379號(原聲請書誤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2760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78號│103年度訴字第378號│103年度訴字第213、71││事││││8、719、1018號(原聲││實││││請書誤載為103年度訴字││審││││第213號)││├──────┼───────────┼───────────┼───────────┤││判決日期│103年3月27日│103年3月27日│103年7月29日│├─┼──────┼───────────┼───────────┼───────────┤│確│法院│同上│同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案號│同上│同上│103年度上訴字第1712、││││││1720、1721、1722號(原││判││││聲請書誤載為103年度上││││││訴字第171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4月18日│103年4月18日│103年8月18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6895號(│103年度執字第6896號(│104年度執字第1012號(│││編號1-2定應執行刑有期│編號1-2定應執行刑有期│編號3-7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執行中)│徒刑1年,執行中)│徒刑9年,執行中)│└────────┴───────────┴───────────┴───────────┘┌────────┬───────────┬───────────┬───────────┐│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共2│有期徒刑7年7月(共2│有期徒刑4年2月│││罪)│罪)││├────────┼───────────┼───────────┼───────────┤│犯罪日期│⒈102年10月21日│⒈102年12月2日│102年9月5日│││⒉102年10月23日│⒉102年10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27601、28│102年度偵字27601、28│102年度偵字27601、28│││347號,103年度偵字第│347號,103年度偵字第│347號,103年度偵字第│││第1830號,103年度偵字│第1830號,103年度偵字│第1830號,103年度偵字│││第9898、9987、9224、13│第9898、9987、9224、13│第9898、9987、9224、13│││379號(原聲請書誤載為│379號(原聲請書誤載為│379號(原聲請書誤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27601號)│102年度偵字27601號)│102年度偵字2760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13、71│103年度訴字第213、71│103年度訴字第213、71││事││8、719、1018號(原聲│8、719、1018號(原聲│8、719、1018號(原聲││實││請書誤載為103年度訴字│請書誤載為103年度訴字│請書誤載為103年度訴字││審││第213號)│第213號)│第213號)││├──────┼───────────┼───────────┼───────────┤││判決日期│103年7月29日│103年7月29日│103年7月2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12、│103年度上訴字第1712、│103年度上訴字第1712、││││1720、1721、1722號(原│1720、1721、1722號(原│1720、1721、1722號(原││判││聲請書誤載為103年度上│聲請書誤載為103年度上│聲請書誤載為103年度上││││訴字第1712號)│訴字第1712號)│訴字第171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8月18日│103年8月18日│103年8月18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否│否(聲請書誤載為是)│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012號(│104年度執字第1012號(│104年度執字第1012號(│││編號3-7定應執行刑有期│編號3-7定應執行刑有期│編號3-7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執行中)│徒刑9年,執行中)│徒刑9年,執行中)│└────────┴───────────┴───────────┴───────────┘┌────────┬───────────┬───────────┬───────────┐│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空白)│(以下空白)│││(轉讓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27601、28│││││347號,103年度偵字第│││││第1830號,103年度偵字│││││第9898、9987、9224、13│││││379號(原聲請書誤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2760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13、71││││事││8、719、1018號(原聲││││實││請書誤載為103年度訴字││││審││第213號)││││├──────┼───────────┼───────────┼───────────┤││判決日期│103年7月2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12、││││││1720、1721、1722號(原││││判││聲請書誤載為103年度上││││││訴字第171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8月18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012號(│││││編號3-7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