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4年度竹北小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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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118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黃永仁

被告LUONGTHINGOCNHI( 梁氏玉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歷審裁判

  •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4 年度 竹北小 字第 118 號裁定(114.03.11)[和解]
  •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4 年度 竹北小 字第 118 號和解筆錄(114.04.17)[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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