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118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黃永仁
被告LUONGTHINGOCNHI( 梁氏玉兒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