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4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四號
聲請人甲○
身分證代理人 廖八美 住同右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五四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競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楊翠明~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七八六三七六─一││壹│壹仟││├─┼───────────────┼──────────────┼────┼───┼────┼───┤│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七八六三七七─三││壹│壹仟││├─┼───────────────┼──────────────┼────┼───┼────┼───┤│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七八六三七八─五││壹│壹仟││├─┼───────────────┼──────────────┼────┼───┼────┼───┤│4│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八0一六二七─0││壹│壹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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