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月卿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五三二三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八十八年聲沒字第二十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月卿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依本院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八0二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業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戒治期滿,同年九月九日經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八十八年度戒毒偵字第三十號);惟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淨重0.五公克)係屬違禁物,因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晚上九時三十分許,在臺北縣○○市○○路○段○○○巷○○弄○○○號三樓,為警查扣其持有之結晶粉末一包,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初步鑑驗結果,為淨重0.五公克之安非他命,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一紙附卷可稽(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五三二三號偵查卷宗第十五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自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朱夢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美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