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4號聲請人寅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忠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心怡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03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暨負責人(新臺幣)001慶欣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顏慶利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和美分行110年10月5日13,860元ZI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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