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752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彭湘淳 上列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瑋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瑋品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董事 汪賀明朱光華 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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