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100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豪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
9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彥豪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下午,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國道2號公路行駛,嗣行經桃園市○○區○○○○道○號公路東向9.8公里中線車道時,與可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斯時由告訴人 陳俊育 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導致行車糾紛。詎被告竟因此基於毀損之接續犯意,於同日下午3時46分許2車停妥後,下車持己身所有,放置在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之冰鋤,多次敲擊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駕駛座車門之車柱及鈑金,致其表面凹陷,毀損美觀效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調解筆錄附卷可查。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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