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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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94號原告 張英毅 被告 蔡漢淳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甲○○主張:被告乙○○知悉 柯俐伶 係有配偶之人,竟基於相姦之犯意,於民國104年6月起至同年8月26日止,接續在北投探索汽車旅館、內湖沐蘭汽車旅館等地,與柯俐伶為不詳次數之性行為而相姦,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
10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另請求宣告原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妨害家庭一案,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47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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