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9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9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984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廖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玖佰陸拾陸元,及其中肆萬柒仟捌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萬肆仟柒佰零參元,及其中參拾玖萬壹仟壹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捌仟貳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壹萬捌仟貳佰壹拾柒元,及其中壹拾壹萬柒仟貳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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