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小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小字第444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訴訟代理人  李木村
被   告  謝丞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2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關於「及自民國一○九年」之記載,
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八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家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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