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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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五九號
原告乙○○兼右一人訴訟代理人甲○○住南投被告丙○○住南投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邦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梁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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