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八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丁○○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八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紀文勝法官杭起鶴
法官蔣得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