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8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郁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郁仁所犯如附表所示捌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黃郁仁因犯如附表所示8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106年度簡字第68號、106年度嘉簡字第429號、106年度簡上字第79號、106年度交易字第93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28、529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89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617號),有上揭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