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執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執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執破字第1號聲請人即破產管理人 楊瓊雅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 侯響德 破產事件,聲請認可更正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破產管理人楊瓊雅律師於民國107年2月23日製作如附件所示分配表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破產人侯響德之財產為合計新臺幣(下同)157,000元,扣除財團費用20,139元(含破產管理人報酬20,000元、閱卷費49元、匯款手續費3人90元),剩餘136,861元可供分配,各債權人所得分配之金額各如附件債權人之分配表所示,爰聲請認可分配表等語。
三、經核如附件所示分配表所載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認可,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附件所示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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