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繼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繼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繼字第348號聲請人 蔡淑惠
蔡淑鈴 蔡翠雀 蔡淑霞 蔡燦煌 蔡燦南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蔡翠雀提出之印鑑證明所載申請目的為「當事人申請不載明」,惟本院受理為拋棄繼承事件,如聲請人確有拋棄繼承之真意,請具狀表示意見,或再行提出印鑑證明。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張菀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