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袋地通行權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九號
原告乙○○
甲○○被告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乃仁 被告丙○○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中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