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2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一三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三六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八十九年四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秀妙~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申報││號││││(新臺幣)││期間│├─┼─────────┼─────────┼───────────┼────────┼────────┼──┤│1│ 曾木水誠泰商業銀行西園分│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玖仟肆佰伍拾元│CC三八0六0五│七個││││行│││七│月│├─┼─────────┼─────────┼───────────┼────────┼────────┼──┤│2│ 阮囍明華南商業銀行儲蓄部│八十八年九月三日│壹萬肆仟元│ZB三九六八四0│八個│││││││二│月│├─┼─────────┼─────────┼───────────┼────────┼────────┼──┤│3│阮囍明│華南商業銀行儲蓄部│八十八年八月三日│玖仟壹佰元│ZB三九六八四0│七個│││││││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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