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7450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甲○○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之金額為何。(因請求標的為新臺幣肆拾柒萬陸仟壹佰元,惟請求原因事實欄則稱係借款新臺幣肆拾陸萬元,二者不一,請確認之。另依民法第207條之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是倘上開超過新臺幣肆拾陸萬元之部分為利息,則該部分依法應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若有特別約定,請併釋明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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