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10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易字第108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緝字第394號),本院認不得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接續犯意,於民國96年11月24日17時30分許,在高雄市某處致電服務於高雄市○○區○○○路與開封路路口之「新興停車場」之 陳榮祥 ,轉知乙○○「準備新臺幣(下同)4萬元」及「皮繃緊一點」等語恐嚇乙○○後,旋於翌(25)日1時20分許,至上址取款未果,竟要求陳榮祥轉知乙○○「明天不用來了,要給他全家死」等語恐赫乙○○,並另基於毀損之犯意,持茶水倒向乙○○所有之監視器主機1臺,致令不堪用,足生損害於乙○○。高雄市○○區○○○路○○○號前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嫌及同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 薛志偉 業於97年5月23日死亡,此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件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核閱屬實。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育信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康祈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