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39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於民國98年1月8日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本院審判中已自白犯罪,其有幼子寄養於房東處尚待扶養,且被告並無雙親代勞,必須被告親自照顧,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竊盜犯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又被告前有竊盜前科,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自97年12月19日起執行羈押。被告上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事由,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規定不符;又被告經本院判處應行有期徒刑1年6月,為利將來上訴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其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以免交保在外,危害社會治安。參以被告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經准檢察官借提執行中,有執行指揮書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亦無實益,附此敘明。從而,本件被告上開聲請事項,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