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2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
二、應提出被告之失蹤報案證明。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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