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72號原告乙○○
11原告甲○○○○○○
共同送達原告與被告 粘美玉徐浚宜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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