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3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 律師
洪茂松 律師 邱麗妃 律師被告甲○○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王建宏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捌年貳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以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因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2、3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9月4日起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均禁止接見通信,而於97年12月4日延長羈押,並於羈押期間均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2月4日起,均予延長羈押
2月。另本院認被告2人已無續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予解除上開限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永村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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