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4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盧俊誠律師上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2月9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11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黃繼瑜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