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埔交簡字第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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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埔交簡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埔交簡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嘉陞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50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12年度交易字第268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張嘉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張嘉陞於本院審理時坦認犯行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貳、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被告行為後,本條第1項雖於112年12月27日增修第
3款及第4款規定,但刑度並未調整,亦與被告本案行為態樣無涉,無庸新舊法比較,應逕適用新法)。
二、爰審酌被告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無視國家杜絕酒駕之禁令,且酒測值非低,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自陳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以務農種菜為業,每月收入約新臺幣3萬元,現已離婚,育有
2名子女,並由其擔任子女之親權人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檢察官及被告對刑度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肆、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鄭宇軒提起公訴,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7504號被告張嘉陞男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嘉陞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晚間10時許,在友人位於彰化縣芳苑鄉住處飲用高粱酒2杯後,由友人載送至南投縣國姓鄉某處休息,張嘉陞竟於翌(31)日上午7時許,基於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行經南投縣○○鄉○道0號西向25公里(北山交流道)處時,經員警攔檢稽查,發現張嘉陞酒味濃厚,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上午7時9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毫克,而悉上情。
二、案經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嘉陞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酒精測定紀錄單、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駕籍資料查詢結果、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檢察官鄭宇軒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書記官何彥儀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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