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69號原告 吳瑩炤
吳螢珠 陳旗明 陳奕安 陳鈺佩 陳冠駿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龔暐翔 律師被告 吳銘洵 訴訟代理人 鄭勤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各150分之20、150分之20、600分之20、600分之20、600分之20、600分之20之所有權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吳瑩炤、吳螢珠、陳旗明、陳奕安、陳鈺佩、陳冠駿。
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起訴時系爭土地交易價額核定為3,785,056元【按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即101,716元×93.03平方公尺×(20/150+20/150+20/600+20/600+20/600+20/600)=3,785,0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5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