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63號原告 王天法
王佳忠 訴訟代理人 王周玉枝 原告 王國曾
王丹亮 王政銘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被告 郭勝忠 訴訟代理人 郭育真 兼訴訟代理人 郭明哲 被告 郭順雄 上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思道 律師被告 郭詠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11月1日下午3時,至臺南市○○區○○○街00號履勘現場。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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