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福民 代理人 何紫瀅 律師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消債法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幸萱附件:
1.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愛空間室內設計」營業期間為106年7月19日至110年10月20日,惟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仍顯示「核准設立」,請債務人提出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平均每月營業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之證據資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