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44號上訴人 麻豆 代天府法定代理人 陳中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麗鳳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2,0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