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簡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竹簡字第157號原告 林杏秋 訴訟代理人 王重博 被告 葛鳳琴 訴訟代理人 葛懿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容忍原告僱工進入被告所有新竹市○區○○路○段○○○號六樓之一房屋內,依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鑑定報告書附件五所示修復方法,進行同號五樓之一房屋之漏水修繕工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伍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零伍拾肆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伍佰玖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查:
原告起訴時,原聲明:㈠被告應將所有坐落新竹市○○路○段○○號(下稱同號)6樓之1房屋漏水,致原告所有坐落同號5樓之1房屋損害之漏水原因修復至不漏水狀態部分。㈡被告應給付原告同號5樓之1房屋漏水損害修復工程費用及傢俱裝潢損害費用共新臺幣(下同)117,000元及自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民國107年1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以言詞擴張聲明為:㈠被告應容忍原告僱工進入被告所有同號6樓之1房屋內,依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下稱台灣防水協進會)鑑定報告書附件五所示修復方法,進行同號5樓之1房屋之漏水修繕工程。㈡被告應給付原告143,599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二第130頁),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其所有同號5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5樓)位於被告所有同號6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6樓)下方,於103年6月間在客廳第一次發現漏水後即通知被告處理,詎又於105年1月29日、105年9月26日、105年12月19日嚴重漏水,致其屋內客廳及廚房天花板均脫落毀損,屢經協調,被告均聲稱與伊無關而置之不理,迄今仍未改善,原告於此期間深受漏水之苦,生活及心理均受影響甚鉅。本件漏水業經台灣防水協進會鑑定,依該會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認定係被告系爭6樓房屋之防水層裂縫及管線漏水所致,而系爭5樓天花板漏水修復工程,須在系爭6樓浴室施作防水措施,再修復系爭5樓廚房天花板始能完成,足見系爭5樓漏水確為系爭6樓浴室管線漏水所造成。被告雖主張系爭鑑定報告不可採,並稱其第二次勘查前未獲通知云云,惟台灣防水協進會進行現場履勘前已發文通知兩造,並於第二次勘查當日到達前再以電話通知,此有電話紀錄可證,足見被告所辯不實。準此,被告應容忍原告僱工進入系爭6樓房屋內,並依系爭鑑定報告附件五所載之施工方法進行漏水修繕工程,另應賠償原告系爭5樓客廳及廚房損害修復費用57,960元、系爭6樓浴廁地板施作費用70,639元及精神慰撫金15,000元,共計143,599元。為此,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第12條、民法第767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等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上開變更後聲明㈠、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系爭鑑定報告不可採:台灣防水協進會進行第二次勘查時未通知其到場,無公平性。且該鑑定報告第9項勘查結果⑴、⑵雖指系爭6樓「有修繕之痕跡」,且「5樓室內廚房天花板,因6樓相對應位置是室內浴室地板,發現糞管及排水管皆有滲漏水現象」,惟該戶竣工至今從未修繕過廚房及浴室,又系爭6樓房屋有2間浴室,依鑑定報告所附照片顯示為外間浴室,該浴室平日無人使用,且鑑定時間為白日,無人在家亦無用水可漏。再者,若糞管及排水管均有漏水,原告系爭5樓廚房應有臭味才是。此外,系爭鑑定報告之結論僅敘明本件漏水「可能是」系爭6樓所致,並非確定。
㈡、系爭5樓漏水應係同大樓頂樓雨水排水管漏水所致,因同號12樓之1號所種植之火龍果盆栽長期置放於上開頂樓之雨排口,周圍佈滿泥沙,水管遭泥沙阻塞後無法承受水量而產生裂縫,方導致其所有系爭6樓主臥地板及原告所有系爭5樓客廳天花板漏水,此由上下漏水位置相對可證。又觀諸原告蒐集之漏水,顏色偏淡黃,水色夾帶泥沙,且均為大雨時發生;若為被告系爭6樓房屋浴室漏水,應會夾雜清潔用品之味道及泡沫,而與原告提出之照片上之漏水水色不同,故漏水原因應為頂樓所致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系爭5樓為其所有,系爭6樓為被告所有,系爭5樓客廳及廚房天花板有漏水等情,業據提出照片、建物登記第一、二類謄本、存證信函、估價單、建物平面圖等件為證,並有新竹市地政事務所檢送之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台灣防水協進會106年5月26日函文暨檢附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8頁、卷二第22至55頁),應堪認定。
㈡、按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並有明文。又民法第191條第1項所謂之土地上之工作物,係指以人工作成之設施,建築物係其例示,而建築物內部之設備如天花板、樓梯、水電配置管線設備等,屬建築物之成分者,為建築物之一部,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1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除非工作物所有人能舉證證明民法第191條第1項但書所示之情形存在,得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外,因土地上之工作物造成他人之損害,即依法推定工作物所有人有過失,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8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經查,本件原告所有系爭5樓房屋漏水之原因,經本院囑託臺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鑑定,其鑑定內容與結論為「⑴106年3月30日第一次勘查時,會同聲請人(即原告,下同)先查看鑑定標的物新竹市○○路○○○○號5樓(此為誤載,應係36號5樓之1,下同)室內廚房天花板內有局部水漬痕跡、壁癌現象,目前有明顯潮濕及滴水等明顯滲漏水現象,室內浴室天花板因無維修孔無法觀察結構體天花板是否有潮濕及滴水等明顯滲漏水現象,會同相對人(即被告,下同)進入6樓屋內相對應浴室位置確認其浴室及廚房格局無變更與原有使用執照格局相同,但有修繕之痕跡。⑵106年4月24日第2次勘查,因相對人未到場,會同聲請人拆除鑑定標的物,新竹市○○路○○○○號5樓室內廚房天花板,因6樓相對應位置是室內浴室地板,發現其糞管及排水管皆有滲漏水現象,其天花板並以高週波水分子儀檢測6樓結構混擬土裏含水率並記錄如附表所示。⑶綜合附表檢測數據研判及現況滲漏水痕跡:初步評估5樓廚房天花板其相對應位置6樓浴室如結構未變更,其漏水原因可能係因6樓浴室防水層及排水管線因建築物經過外力影響如颱風、地震等長期溫度或濕度變化等...原因,造成局部結構體產生裂縫及排水管線老舊劣化,而相對應位置使用浴室時所造成之水分會沿著裂縫或損壞處滲入樓板及牆壁內,而造成5樓天花板滲漏水」等語(見卷二第25至26頁),堪認原告所有系爭5樓房屋位在廚房、客廳等處之天花板上確有滲漏水之情形,而滲漏水之原因係因被告所有系爭6樓房屋之浴室防水層及排水管線老化,故在使用6樓浴室時水份滲入樓板及牆壁內造成5樓廚房天花板滲漏水之情形,應可認定。
㈣、次查,證人即本件鑑定人 劉天生 到庭證稱:「(在鑑定報告書中,提到106年3月30日第一次勘查時,五樓室內廚房天花板內部,有局部水漬的痕跡,壁癌的現象,目前有明顯潮濕及滴水的明顯滲漏水現象,當天你到場勘查時,是否有看到水滴落的情況?)有。比較嚴重是在客廳的假樑下面,直接有水滴下來。廚房的天花板有潮濕的現象」、「(水滴落的頻率?)有間歇性的」、「(鑑定報告記載六樓浴室及廚房格局沒有變更,與原有使用執照格局相同,但有修繕的痕跡,如附件一所示,則六樓的修繕情形為何?)附件一第5、6現況照片,研判應該是原有浴缸,浴缸敲除之後,地上可見有新設的地磚,我所指的即是此處為有修繕的情形」、「(提示本院卷卷二第35頁,五樓客廳天花板現況圖中的管路,是連通六樓的管路嗎?)這根管應屬為六樓下來的糞管」、「(在106年4月24日第二次現場勘查時,五樓屋內是否還有滲漏水的情形?)有,因為六樓無法進入做浸水測試,我們是拆除五樓的天花板,所以才發現水管有在滲漏。我們有發現二處,客廳的糞管及附件二5的廚房天花板排水管路也有滲水」、「(提示本院卷二第37、38頁照片,管路的排水管是否都看得出來?)兩根較細的為水管,較粗的是糞管」、「(第二次複勘時,廚房天花板、排水管有滲漏的管路,是連通到六樓何處的排水管路?)五樓廚房天花板的上方是六樓的兩間浴室,所以研判是浴室的排水管路有滲漏水的情形,有彎頭的是連接地排,沒有彎頭的是連接臉盆的排水管路。只有一支有彎頭的有滲漏(附件二編號7)」等語明確(本院卷二第79至81頁),堪認原告主張被告所有系爭房屋因有漏水之情形,致其所有系爭5樓房屋之廚房、客廳等處發生滲漏等情,應屬有據而堪採信。原告為系爭5樓房屋之所有人,被告為系爭6樓房屋之所有人,則原告請求被告排除侵害,即屬有據。
㈤、至於被告認第2次勘查未通知其到場,僅有通知原告到場,有違公平,鑑定報告合法性令人質疑云云,惟證人劉天生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第1次是初勘,到現場了解兩造的鑑定範圍是否與本院委託之事項一致,在初勘及複勘前均有以函之方式通知兩造及本院,初勘完有留被告的電話,第2次複勘時有在到達前1小時通知被告,打到我們到場後1小時還有再打電話1小時,前後打2小時通知對方,還留有電話紀錄等語(本院卷二第78至79頁),此亦與該會以106年4月17日台(106)防協會字第047號函通知本院及兩造第2次勘驗時間為106年4月24日下午1時30分許等情相符(本院卷二第20頁),顯見鑑定機關確已踐行通知之程序,難謂鑑定機關有何有失公平之處,且鑑定人有防水技術證照,亦擔任該協會監事,為該協會現場勘查人員,已有約14年鑑定漏水之經驗等情(本院卷二第78頁),況被告未到場與系爭鑑定報告不合法間有何關聯,既未見被告具體說明與舉證,即乏證據推翻上開鑑定報告之內容,自難因被告之指摘逕認上開鑑定報告不可採信。又被告提出照片主張系爭5樓房屋漏水原因係因頂樓排管周圍均為泥沙、碎石,遇雨沖刷後當然阻塞,非因系爭6樓管線滲漏所致云云,惟證人劉天生於本院作證時已明確證稱:「(會排除大樓共用管路滲漏水的原因為何?)目前依第一次初勘及第二次複勘的證據顯示,滲漏水的位置都在六樓浴室的範圍內,並未在管道間」、「(若是管道間有滲漏水的情況,會影響到五樓的何處?)會在五樓的管道間的周遭牆壁及地面」等語(本院卷二第81頁),是以系爭5樓房屋漏水與大樓共用管路部分無涉,被告此部分之辯解亦無足採。
㈥、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而「居住安寧」屬於人格法益之一環,如受侵害且情節重大,被害人亦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原告主張系爭5樓房屋漏水之情形,導致原告遭受漏水所苦,生活居家安全及精神均飽受困擾,故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1萬5千元,惟參諸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所出具鑑定報告書所附之現場照片,系爭5樓廚房、客廳天花板雖均有多處剝落之現象,然原告受損之範圍主要集中在於廚房及客廳之天花板,其他區域均仍可正常使用,況在本案繫屬中,自106年5月7日至同年12月10日期間均無漏水之情形,此為原告所自承(本院卷二第121頁),且由鑑定報告所附廚房之照片可知,仍有擺放多樣物品而在使用中(本院卷二第31頁),是究其情節,雖有造成原告居住之不便然尚非屬重大。是以難認被告之行為已屬對於原告居住安寧人格法益之重大侵害,而致原告精神受有莫大痛苦,是原告請求依上開民法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自無可取,應予駁回。
㈦、綜上,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第2項施工費用128,599元暨法定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為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雖請求再為漏水原因測試云云,惟本件於106年2月9日開庭時,已諭知兩造於5日內就送請臺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進行鑑定表示意見,原告於同年2月20日具狀表示同意並願意繳交鑑定費用,被告於同年月10日之陳述狀亦就鑑定機關未為反對之意思,故本院始於同年2月22日以新院千民簡字第105竹簡157字第04699號函委請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鑑定,本件係委由兩造同意、具有鑑定資格之鑑定機關,就本件爭訟內容所涉必要事項進行鑑定,鑑定結果自堪採為本件判斷之資料,至鑑定人員所使用之鑑定方法,係依其專業智識依本件鑑定標的之狀況所為之選擇,且不同鑑定標的因鑑定目標、所生原因、建物狀況等情狀自可能使用不同之鑑定方式,要難因其未採取被告主觀認定應採行之鑑定方式,即認其鑑定結果不可採,是本院認並無再送鑑定之必要。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許榮成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第一審鑑定費57,750元證人日旅費754元合計60,054元附表┌──┬───┬───────┬────────┐│位置│測點│測量數值│備註│├──┼───┼───────┼────────┤│廚│對照點│15.5%│綠色││房├───┼───────┼────────┤│天│1│57.2%│紅色││花├───┼───────┼────────┤│板│2│43.2%│紅色││├───┼───────┼────────┤││3│100%│紅色││├───┼───────┼────────┤││4│67.9%│紅色││├───┼───────┼────────┤││5│21.5%│紅色│└──┴───┴───────┴────────┘┌───────────────────────┐│MMS2/BLD8800(高週波水分子儀)測量結果顯示表│├─────┬─────┬───────┬───┤│MC%WME│濕度指示│溼度色條指示│備註│├─────┼─────┼───────┼───┤│<7.8%│-│-││├─────┼─────┼───────┼───┤│≧7.8~│DRY(乾)│綠色│││<17%││││├─────┼─────┼───────┼───┤│≧17%~│RISK(濕潤│黃色│││<20%│)│││├─────┼─────┼───────┼───┤│≧20%│WET(濕)│紅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