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38號上訴人金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國棟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38號給付貨款等事件,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1萬58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萬26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31萬262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