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7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才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字第9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周才富於民國101年6月8日收受本件判決正本,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而被告具狀聲明上訴,亦有上訴狀1份附卷可佐,然被告於上訴狀內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依據前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理由書至本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呂世文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