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調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調字第689號
原   告 翠山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美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瑞智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方瑞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補陳請求之事實、理由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基礎(即
  依何會議資料計算被告積欠之款項),並提出繕本1份。
三、提出管委會報備與主委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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