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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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六號
聲請人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法定代理人丙○○
送達相對人甲○○
丁○○戊○○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一五二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一五二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擔保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乙類第三期債票(票號:八六G○○二三七C,附息票第四-十五期)新台幣伍拾萬元,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一八三三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以八十九年度(聲請人誤載為九十年度)存字第一五二二號提存事件,提供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乙類第三期債票新台幣五十萬元為擔保,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茲因前項公債業已到期,急須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為此聲請准予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變換提存物。
三、經調閱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一八三三號、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一五二二號卷證,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逸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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